點評:所以,偷看別人上廁所可乎?頂多受「長針眼」懲罰而已,是吧?
▲趙天麟、丁雅婷。(圖/取自臉書)
地方中心/高雄報導
民進黨立委趙天麟「美女人妻」丁雅婷,去年10月在高醫女廁遭人偷窺,控告男子妨害秘密罪,檢方最後以偷窺男沒利用工具和設備窺視他人,予不起訴處分,丁雅婷痛批檢察官這種判決,感覺自己被懲罰。高雄地檢署15日解釋,承辦檢察官以偷窺者未使用工具、設備偷窺,與刑法第315條之1構成要件不符不起訴處分。
立委趙天麟和妻子丁雅婷鏡頭前出雙入對,夫妻倆感情融恰,在許多立委眼裡,丁雅婷更是個美麗人妻;去年10月,丁雅婷在高雄醫學大學附設醫院1樓上廁所遭到1名男子偷窺,當時她發現後,對偷窺男提出妨害秘密罪告訴。事隔半年後,檢察官以男子並沒有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他人,以不起訴處分,讓趙天麟和妻子無法接受。並因時值農曆春節,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已過7天內得要求再議的期限,表示不滿。
高雄地檢署認為可能造成外界誤解,特以新聞稿作澄清。對於再議部分,雄檢表示,再議期間是以送達開始起算,且期間的末日若適逢星期日、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,以休息日的次日代之。告訴人於102年2月21日(已過9日至17日農曆春節假期)收受不起訴處分書,未於再議期間(102年3月1日)內聲請再議。
刑責部分,雄檢說,刑法第315條之1第1項是規定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、竊聽他人非公開的活動、言論、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,始構成妨害秘密罪嫌。本案告訴人(丁雅婷)於偵查時即自陳被告未使用工具,是以雙眼偷窺。如果社會共識認為法律訂定有所缺漏,應擴大適用範圍,宜透過立法修改。
性騷擾告訴部分,雄檢表示,告訴人提出告訴時,不需要表明依何法律提出告訴,僅需告訴犯罪事實即可,即使未表明依性騷擾防治法提出告訴,亦已生告訴效力。
雄檢表示,由於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要件係意圖性騷擾,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、擁抱或觸摸其臀部、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的行為者才構成,本件已就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構成刑責之部分為調查及審酌而認要件不符。至涉犯性騷擾防治法及社維法行政罰部分,宜由行政機關依職權認定開罰。
對於檢方不起訴處分,趙天麟表達遺憾又無奈,她的妻子更是氣得在臉書上留言,明明嫌犯站在廁所馬桶上偷規她,犯罪意圖明顯,檢察官卻根據妨害秘密罪法條,男子到廁所偷窺沒有使用工具,最後裁定不起訴,認為這樣的判決荒腔走板,彷彿是在懲罰被偷窺的自己,「身為受害者,我想問正義在哪裡?」
趙天麟說,「站在馬桶上撐在旁邊探頭看著別間廁所,我想最起碼是偷窺。」驚覺自己被偷看,偷窺男最後竟然全身而退,不用受到法律制裁,讓丁雅婷怒氣難消,還要和律師研擬,不排除提出再議替自己討公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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